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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通过 确立食品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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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广州12月1日专电(记者陈先锋)经过四次审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在11月30日闭幕的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终获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不但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而且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作出新规定,将“对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与修改该法的专家表示,将处罚的最低金额提高,主要是考虑到不少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不成比例,因此,有必要加大处罚力度。

此外,《条例》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食品召回制度。其中明确,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条例》还要求,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发布食品安全标准;安全状况评估结果和高风险食品目录;安全预警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信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发布一次食品安全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发布;重要节假日前,应当发布节令食品安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