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食品安全,成都市工商局、质监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公安局、城管局、卫生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租赁房屋生产加工食品管理的通告》。
《通告》规定,第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违法食品生产加工活动而为其提供生产加工场所;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居住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性活动;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者无其他身份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第二,为单位或个人提供非居住房屋或场所从事生产加工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督促其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督促其履行环保审批手续;发现其有违法活动及时劝阻并报告。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从事违法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允许为其提供生产加工场所。否则工商部门将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将处以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等建筑物使用性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工商、质监、建设、规划、房管、公安、卫生、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已经为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提供场所、将居住房屋出租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终止履行相关租赁协议,收回提供的场所。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或者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食品生产加工涉嫌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报告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任何单位或个人获知房屋租赁者从事违法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将居住房屋出租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为违法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提供场所的,有权向工商、质监、建设、规划、房管、公安、卫生、药监、环保、城管等相关行政部门举报。经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给予举报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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