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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规定食品即将到期时必须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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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食品销售者不仅要对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进行查验备案,而且还要每半年索验一次食品检验报告,并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要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昨日,记者从江西省工商部门获悉,为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工商部门对已经实行货台账制度做出了进一步规范要求。

据了解,为保证消费者购买食品的安全性,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和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以及社区食杂店等,今后都须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

其次,食品经营者在购入食品前应当按食品品种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对于销售从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还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另外,食品销售者应当以索证索票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同时,工商部门还将定期、不定期地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制度、是否符合要求并切实落实执行,在检查中,将随机抽查索证索票档案或者进货台账档案,与其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核查,检查索证索票或者进货台账是否真实、规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履行索证索票、建立进货台账责任和义务的食品经营者,将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对不按规定索验食品质量检验报告,依法予以处罚。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造成后果的食品经营者,将依法从重处罚,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