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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京“鸭王”之争孰是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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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5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以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18日作出商评字(2007)第2831号《关于第3083416号“鸭王”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之诉,以(2007)一中行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7)第2831号《关于第3083416号“鸭王”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083416号“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此判决一经披露,立刻引起业内人士和有关法律界的极大关注,众说纷纭。

据了解,业内人士和有关法律界业内人士,对此案判决表示各种不同意见。

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本案系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以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裁定提出行政诉讼,即法院只要审查国家商评委(2007)第2831号《关于第3083416号“鸭王”商标异政复查裁定书》的合法性,但一审法院却主要考虑了原告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的民事争议问题,超越了原告的诉请范围,以致一审撤销了商评委合法的裁定书,此从一审法院错误地将“行政判决书”写作“民事判决书”也可看出端倪,实在是判非所清。

商标权还是商号权。有关业内人士提出质疑──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否拥有商标专用权。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即没有商标专用权,这是《商标法》的根本原理。虽说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先于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有限公司使用了“鸭王烤鸭店”的企业名称,但其一直是以企业名称的简化形式出现。而其曾于2000年12月以“鸭王烤鸭”名称申请注册,未获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就不再继续提此申请注册,说明已经放弃了“鸭王”商标的申请注册权。因此,应该说,此时该店一直将鸭王烤鸭作为企业名称而不是商标在使用。由于注册未成功,当然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况且,在民众心目中,它只是一个产品即鸭子的企业名称而已,而不是整个服务业的商标。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商号在先使用,但仍被认定为对注册在后的商标构成侵权的案例并不鲜见。一般情况下,在先商号权不能对抗商标权。但是一审法院却错误地把北京鸭王的企业的“商号权“当成了“商标权”进行了判决,违反了“商标权”大于“商号权”的规定,显然与法不符。

“商标权专用权之争”还是“商标注册合法非法之争”。本案的焦点并不是“商标专用权”之争,实质上是核准“上海鸭王”商标注册的合法与非法之争。如果是“商标专用权”之争议,当属民事争议,可由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另案起诉。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根据“上海鸭王”在餐饮服务业已具有显著性的特点,肯定了(2005)第0478号决定书的内容,即核准同意“上海鸭王”的注册,“上海鸭王”也已经成为上海餐饮服务业佼佼者,目前正在进入上市公司辅导期。其次,企业的商号权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对企业名称的核准也有相应规定。本案的关键是“北京鸭王”系企业名称权而非商标权,它以简化了的名称与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的名称权、商标权发生冲突,但并未到了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程度,也不会让在先申请名称的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双方互不干扰,在沪京两大城市都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毕竟混淆的可能性必须考虑地域范围、时间跨度等因素。

恶意抢注还是合法手段注册。本案是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在先申请未核准后,放弃了复审权。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知名企业,再申请注册后,被初步审定后进行公告,是专门委托商标专业代理公司采取正常的合法手续进行注册,且是在“北京鸭王”被驳回后放弃了复审权,以后再提出注册申请。业内人士认为这实在够不上以“不正当手段和恶意抢注”。这是“北京鸭王”自动放弃的权利,它符合中国商标法立法的宗旨是──保护商标在先注册的原则。国家商评委作为一个专业机构,严格履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复审职责,严格按照《商标评审规则》办事,应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北京人同城之竞争,还是异乡人竞争。原告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称,该店成立于1997年,注册于北京,而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虽注册于上海,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来自北京,而北京鸭王与上海淮海全聚德同是北京人的同城之竞争关系。而事实是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臻系省灵合县人(已有该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只不过范臻曾经在北京经营过,应该是异乡人之竞争关系。据范臻介绍,其申请注册的鸭王商标是受其关联企业上海鸭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而申请注册的。该商标的实际使用人为上海鸭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范小京,原籍也为甘肃省灵合县人。上海鸭王成立于2002年,成立后即使用鸭王商标并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上海鸭王多次获得中国餐饮十大知名品牌、中国餐饮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中国餐饮市场著名品牌、中国十佳酒家等荣誉,使得鸭王已经成为深入人心的餐饮品牌。北京鸭王虽然在先使用了鸭王标志,但不能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且其使用的鸭王标志并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要求,在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上的影响极为有限,尤其是在上海鸭王的所在地并未形成在相关公众中的影响。本案争议的商标是上海淮海全聚德受上海鸭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于2002年在第43类申请注册的,在2002年申请商标被驳回后,经过3年的运营,截至2005年底上海鸭王及其直营店营业总收入达到8021万余元,纳税445万元,而截止到目前纳税已超千万元,现在经过上海市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定,“鸭王”的品牌价值已达到3.05亿元人民币。因此,鉴于上海鸭王对“鸭王”品牌的成功经营已经使得“鸭王”具备了注册商标的显著性,2005年5月21日,国家商评委才对上海淮海全聚德申请的“鸭王”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进行公告。

店招该不该改换。沪上著名商标法专家柯晓军律师表示,尽管如此,但是到目前为止“鸭王”商标也并不属于北京“鸭王”,因为,此次法院判定上海“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原因是北京鸭王的在先权利商号权。按我国现行法律,商号权的保护是存在地域性的。北京有一“鸭王”,并不能阻止北京以外的城市存在“鸭王”。也就是说,上海“鸭王”的存在也是合法的,上海鸭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需改换店招。至于公司名称,“上海鸭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这一名称早已得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因此,即便没有获得“鸭王”的商标所有权,该公司也不用重新改名。专家认为,在“鸭王”如被某一公司成功注册之前,仍旧属于烤鸭行业的“公有财产”。

许多业内人士还特别指出,异地相同的商号企业有很多,如上海、张小泉刀剪,上海、、冠生园,目前都相安无事。

据悉,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已于10月24日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鸭王之争”结果如何,人们将拭目以待。

事件回放

第一回合,注册申请均被驳回

2000年,北京“鸭王”曾申请注册“鸭王”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商标不能直接表示服务内容和特点”为由驳回申请。

2002年,上海“鸭王”申请注册“鸭王”商标,亦被同样理由驳回。

第二回合,上海“鸭王”被核准,北京“鸭王”提异议

2003年,上海“鸭王”申请复审后,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初步审定并公告了该商标;北京“鸭王”提出异议,理由是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的“鸭王”商标是对北京“鸭王”的模仿和抄袭。

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裁定,北京“鸭王”异议理由成立,“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06年6月,上海“鸭王“再次提出申请复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注册,认为上海“鸭王”商标未侵犯北京“鸭王”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也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的情形,遂裁定对上海淮海全聚德申请注册的“鸭王”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第三回合,北京“鸭王”不服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受理了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提出的行政诉状,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书”,诉求撤销该“裁定书”。《来源:中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