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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食品要主动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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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将第四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有望在本周结束的常委会议上交付表决通过。据悉,这有望成为省人大首个经过四次常委会审议才最终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在去年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30多名代表联名提出两份议案,要求制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草案形成后,经去年10月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于去年11月、今年1月、7月对条例进行了三次审议,并将在今天开幕的第三十五次会议上进行第四次审议。据悉,本次审议之后将交付表决,如获通过,将成为省人大经过四次常委会审议才最终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焕新介绍,条例草案分6章,共76条。内容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的责任制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等诸多重要内容。其中,条例草案对食品召回制度进行了更加严格和细致的规定,明确了不安全产品主动召回、责令召回的相关条款。

据了解,条例草案还强化了政府的责任,例如,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将由上一级相关部门对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