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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食品召回制度罚款上限降至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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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二审―――

昨日(29日)《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二审草案新增规定,街道办事处有权制止非法食品产销。同时,对违反食品召回制度和加工注水肉的行为,罚款上限由一审稿的50万元分别调整为30万元和10万元。

草案修改稿对于政府在食品安全中应负的责任新增了三个条款。针对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草案修改稿新增记大过、降职、处分、撤职、开除等罚则,处罚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如果本行政区内一年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草案修改稿中调低了对加工注水肉、甲醛发海鲜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上限。从最高处以50万元罚款调整为10万元。同时,对于食品生产者未按照要求召回食品的,由责令召回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前,最高罚款额度为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