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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不按要求召回食品 最高可罚30万元

记者11月30日从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上获悉,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的,由责令召回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这一规定来源于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11月30日表决通过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对基层组织的职责、行业协会的作用、安全标准、生产经营规范、检测费用、对违法行为的举报等内容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要求“禁止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存放、使用亚硝酸盐”,“不得在依法核定的场所外销售畜禽及其产品”等等。

据了解,这部地方性法规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