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高也吐:胭脂沾染了灰
某当红艺人近日来广,受邀去某酒吧作秀。该艺人说“我不去酒吧唱歌。”很有气节。他说“不去”,而非“从来不去”―――因为其出道前一直辗转各个夜店串场谋生。人不会一辈子停留在某一阶段,也多半不会往回走,除非前面的路还不如后面。
也是近日,有做经纪的朋友打电话问有没有酒吧需要明星出场表演,开价5万,我认真地敷衍帮他问,顺便好奇打听是谁?名字讲出来确实惊了一下―――8年前人家可是港产片中的红人,别说作秀,只出来露露脸、剪剪彩,没有前缀大于等于5的6位数字都免提。正红的时候突然消声匿迹,再出来却是这般“低调”。估计来日有幸能“资助”他重出江湖的人民也会如此感慨世态炎凉吧……
酒吧是个无情地,一切一切都在明码标价的基础上进行:今日多人来便要加收门票,要认识女仔就先帮人买单。你只能接受平价酒?就只能拥挤在四人圆桌前,把又舒服又好视野的前排卡区留给肯为它们付出最高消费的人。
而演出的艺人亦然―――纵便你曾经多么大牌多么闪亮,只要接受了谈拢的价钱,就一样要和三流dancer融为一体为台下“老板”的愉悦做出努力。
很多人都在传颂:生活就像强奸,反抗不了最好闭上眼睛。可更多的时候,现实生活就像被太监强奸―――反抗很难过,不反抗一样难过。
得意时不必太得意,失意时无需太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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