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知识

同居风潮

admin

现代人叫嚷着要自由、要爱情、要性爱,所以渴望同居,但不谈结婚。两人好不容易凑在一起了,却不懂得如何处理同居关系。同居不是忙着性爱的享受,也不是一味盲目的跟风,它像一个放大镜,能细致入微地观察身边同居者的诚意。

三类选择同居的女人

她,同居失败了

同居3个月后,她收拾行李就走。神情轻松自在,她不理会社会对同居的看法,只要自己愿意就可以承担。

对于他们分手,她眉头皱了一皱,淡淡地说:“一起生活非常麻烦。”事情的导火索很多,但是唯独让她不明白的一件事是:她本身请了一名保姆帮忙打扫房子,同居之后男朋友却向她提议两个人的生活起居应该是自已动手,不必劳驾他人。

“为了洗衣、打扫的问题,我们就闹翻了天,我工作很忙,哪有时间处理这些生活上的琐碎事务,当初说好,买东西共同承担、房租一起承担,可是情侣很难商量,遇到支出类事情很难分得清楚。最后大家都受不了,想分手,谁要搬走呢?该搬去哪里?和谁一起住?一连串现实问题压了下来,于是我选择离开。”

她,向往同居,愿意终身不嫁

晓月,21岁,杂志社平面设计员,是一个认同同居,扬言永不结婚的女子。第一次领薪水后就搬出来和男朋友同居,由于没有一纸契约,也没有两家老人的礼尚往来,两人生活倒也轻松惬意。直到一天下午,男朋友开口问她要几时结婚时,她下定决心离开。

她说:“男人也会要求结婚,这是我同居生活里最悲哀的发现,一个只要同居的女人最终会让男人没有安全感,但我依然坚持我的观点,即使意味着我今后的日子会像船一样的飘泊。”

同居是没有白纸黑字契约的另类婚姻关系,只靠感情维持。也许同居也在进步,与社会同步进化的21世纪同居关系,形式虽然相同,本质却不再一样。同居男女不再是单纯的“为性而性”,反而是想找一个生活伴侣,寻找精神与生活上都适合的对象,而把同居当作一个过滤器。

一位学者认为:“自然的生命和自然的法则始终有冲突的,在人类文明的过程中,男女关系每一次进化的成果,都需要用制度和法律将它固定;而每一次制度的进化,又都必须靠生命的冲动将旧有的制度和法律冲破,法律的变革来自于事实的变化。”

同居本来就是暂时把“法定结婚”放在一边的做法。目前同居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社会也应该承认同居现象的存在,而不是继续谈对错的问题。同居没有颠覆婚姻制度的企图,只是改变男女交往过程的顺序;法律应该随着需要而制定,而不是漠视需要,反而去抑制它。

她,考虑嫁还是不嫁

42岁的莫小玲是一名寡妇,有一个11岁女儿,任职某建筑公司职员。3年前她邂逅一名男子,离婚的阴影让她选择同居。

他们每个月拿出一定的钱来做生活费,其他的钱各自支配,至于结婚,他们还没有想清楚,只是想相互作个伴,一起过日子,这样很简单,若一旦涉及结婚,就太复杂了。

同居风潮为何席卷而来

同居关系的时兴也与女权运动的声音高涨有关,西方女权主义者指责一夫一妻制历来都以男性为“统治者”,因而期待同居关系带来平等权利和自主空间。就此分析,关于一段情感的发展,近距离的爱情容易触动内心。而我们的城市,要生活空间就要付出代价,建筑物的空间设计和周遭环境全以家庭做样本,大的企事业单位普遍的“重男轻女”也让女性无法单独一人租住三房一厅的房子,除非她愿付出超过三分之一的薪水换取一间独居的屋子。

青少年一旦从校园步入社会,离开家自立后,将马上面对许多现实生活问题,情侣同居是基于方便,包括情感便利、生理便利和钱财便利。

一位同居者说:“同居的原因实际上很简单,不用(在法律上)负责也不说道德。一直以来,大家都说同居对女性不好,但是我觉得,性或者无性不是重要问题,而是女性在同居生活里不再被压抑的本性发展,同居生活让女性可以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人权。同居对爱情的稳定发展有一定效果,在同居生活里,能学会许多东西,有更多机会了解。同居的关键不在于互夺主控权,或搞沙文主义,两个人住在一起至少要做到互相分享权力、互相成长的地步,假如不懂互相尊重,或纯粹为性而性,那两人的关系只是一对性伴侣。”她继续说:“很多人都明白,结婚也会离婚,既然如此,同居恰好成为一段婚姻开始的过渡期,大家都在寻找,实践同居可以了解自己,好过结婚后再来悔婚。”

为同居签一份“商业合同”

由于目前法律还不承认同居,因此同居在法律上属于“道德犯罪”。法律不承认同居也就意味着同居者无法获得法律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同居者想到了去律师事物所签署一份“商业合同”,让同居生活受到商业法律的保护。

情侣签署同居合约的“鼻祖”在西方。东方社会从前的同居概念,许多都假设在性的基础上,近年同居才脱离纯粹“为性而性”的关系,从两个人的生活延伸到金钱、自由、生活和精神层面。

理性的同居,是时下新潮男女的需要而为同居买合同,去律师事物所花钱签一张合同纸,也可能在日后成为一种趋势。

但律师李素桦受访时表示,以合同形式为同居生活买份“保险”不代表法律已承认同居生活,法律只是承认依照程序签署的一份“商业合同”,而合同签署的前提是条例不能违法。

“私下自订的合约,具有争议性,不获得法律承认。如何分辨一张合同的合法性?首先,男女双方必须邀请执业律师制定合同内容,在律师、见证人的见证下,双方签名等等一番程序后,这份合同才会获得法律认同。商业合同是多元化的,内容视签署者的要求而定。”李素桦律师表示,同居者的钱财在经过仔细处理后,只要根据存折、信用卡持有者的姓名就一切都理清楚了,签署商业合同的目的,所涵盖的包括未来的保障、同居生活的规矩,以及双方认定的何谓同居自由的意义。

她建议的内容如下:1、自由的意义包括行动自由、交友自由、财产隐私权的自由。2、同居的期限。3、意外怀孕后的责任。孩子的授养权、结婚及应冠母姓或父姓。4、任何一方若触犯以上任何一条条例,双方都有权利单方面提出分手,并列明分手有些什么条件。“我们会尊重情侣的要求,考虑及评价条例的可行性后,复制在合同上。不过一旦分手,针对某范围的钱财赔偿,没有把握。”

张碧芳律师则表示,为同居设立商业合同不妨称这类合同是“关系合同”。它的标准条件是,双方必须一致同意合同里的规定及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政策,双方年龄超过18岁。

婚姻法只是针对已获得法律保护的婚姻双方,而男女同居在法律上是没有双方的权利范围或义务的。我国法律规定一夫一妻的婚姻注册。那些没有注册的就是一种同居。

为了同居有保障,部分人选择以商业合同方式保障利益。同居男女在商业合同上,可注明几时开始同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手费用等。

试婚制度依旧是“镜中月”

在欧美国家,同居的“商业关系”早已实施。20世纪初,美国一位法官兼少年犯罪问题专家林赛在与人合著的《伴侣婚姻》一书中提出了一种新的婚姻制度,即试婚制度。他当时认为,青年可采取这样的试婚制度。其一,孩子要掌握最先进的避孕知识;其二,只要没有孩子、女方没怀孕,双方同意下即可以各奔东西;其三,分手时,女方无权要求补偿费。他相信,如果该制度受到法律承认,大多数年轻人都能维持一种长久性的关系……但是,他失败了。

纵观西方国家近年的同居现象,在瑞典,约有五分之一的男女没有婚姻契约却有婚姻之实;英国人口登记和调查处发表的有关英国家庭状况调查报告显示,至90年代末,年龄介于18至50岁的女性中,选择同居的比例为23%,预料这个数字日后会有增无减;美国90年代结婚的新娘,有一半已与男友同居过。1997年美国未婚同居者达400万人,1960年只有40万人。

法国政府推出“公民互助条约”。费丝和安柏特同居8年,当法国政府在1999年允许公民以另一种方式合法同居后,两人便出现在法庭上签署“公民互助条约”,手续只费时几分钟,法庭职员快速确定两人未婚身分,两人再签署合约,一切就OK。

政府推出的“公民互助条约”,对象主要是选择同居者和同性恋者,让他们享有并负起部分婚姻权利和义务。议案提出时,法国国会内引起激辩,但实施一年后,已有1万4千对同居者申请签署这分条约。在“公民互助条约”下,任何一对成年伴侣(一男一女、两男或两女)都可以签订该条约,共组家庭,就像领结婚证书一样。但这项条约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和婚姻有差别,如“互助”的伴侣没有对于配偶的义务及不能继承财产。

西方人认为这个新方式提出三大改革特色。一是司法上不区分异性恋和同性恋,把平等的精神发扬光大;二是人们可放弃传统婚姻方式,自由选择增多;三是结合建立在互助的基础上,在条约下,性关系不再是想当然的必然条件,同时也免除了同居者争夺同居伴侣财产的权利。

法国总理若斯潘赞同这一趋势,他说:“这不是低一级的婚姻,也不是从传统婚姻中取掉一点内容就叫创新,更不是应付同性恋者,这是承认和面对人类境遇中具体面对的,有时甚至非常痛苦的现实问题。” 尽管一些新观念和新举措为试婚制度推波助澜,但由于法律的约束和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试婚制度的实施显得步履蹒跚,它依然是人们心目中的镜中月、水中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