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崇拜的存在使得刘德周式的人物层出不穷。而为了国家民族的“千古成败”,我们应该对暴力崇拜说不,尤其应该防止作为警察的暴力意识与暴力崇拜。
这段时间,人们谈论最多的话题之一,是接二连三的几起警察杀人恶性案件:8月22日,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北郊森林派出所民警房建云,因妻子与一街头小贩发生口角,房即开枪打死1人,打伤4人;7月4日,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刘德周,因区区十块钱的水电费纠纷,开枪杀死3人,并将一名劝架人枪击成重伤;6月4日,河北省霸州市康仙庄乡派出所副所长杜书贵,与其妻子、儿子驾公车外出办私事,因另一辆车未能及时给他让道,就开枪杀死车上1人。
我一开始也和周围不少朋友一样,把房建云、刘德周、杜书贵等人的暴行归罪于他们的特权意识太强、文化素质太差,以及公安部门在枪支管理方面还存在漏洞、针对警察的思想政治工作有待加强等因素。但随着反思的深入,我发现这些其实都是表面现象,最本质的原因还在于,在中国,警察和普通公民之间的一个明显区别,就是前者有枪而后者无枪(普通公民不能像有的国家的公民那样合法地拥有枪支。但这里必须声明,我并非主张中国公民拥有枪支合法化),这同时又导致了另一个明显区别,即警察除了在职权范围之内可以合法地使用某种程度的暴力手段(不含滥施刑罚、刑讯逼供),还存在着大量的利用职务之便而使用暴力手段的可能(合法与否姑且不论),而普通公民别说动用枪支击毙他人,就是拿出枪支象征性地威胁一下对方,就至少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警察与暴力的这种关系应该说是顺理成章的,因为按照经典作家的定义,警察是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国家是一定阶级的统治机关”(列宁语),它为了维持一定的统治秩序,必然要储备相当数量的暴力资源作为最后的也是最原始的一道屏障,当其他非暴力的更文明的统治手段都无济于事的时候,尤其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一个国家之内可以人为制造暴力崇拜,在作为一种职业的警察的身上不可以无限制培养暴力意识,否则,在原本有着多种非暴力手段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大到牢牢控制着局势的强权人物,小到派出所的一个不过遇到点儿小麻烦、受了点儿小委屈的民警,都可能动不动就习惯成自然地一扣扳机,一梭子弹将“阶级敌人”消灭得干干净净。
暴力崇拜者大多是强者,这种强大或者表现为体格健壮,或者表现为“老子有人”,或者表现为“我是流氓我怕谁”。一个弱不禁风的人,除非忍无可忍时的自卫还击,一般都要尽量避免和别人动手;而那些三天不打架就手痒得难受的人,多半都是至少会几手三脚猫功夫的。我的一个同事对此深有感触,他上大学时发现:食堂里买饭从不排队的,校园里喝得醉醺醺见人就打的,十有八九是体育系的男生,因为他们似乎怀有与生俱来的“拳头意识”,似乎格外迷信并醉心于用拳头打出来的“辉煌”成就。象牙塔里体育系的男生尚且如此,遑论有着广泛社会关系和丰富社会经验的警察?
有哲学家说过:“一时胜负在于力,千古成败在于理”,用一个很难当场兑现、只好寄希望于“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千古成败”,来消解自身体力、武装的不足,被迫在武功高强、装备精良的暴力分子面前处于绝对劣势而带来的心理紧张与情绪焦虑,一向是手无缚鸡之力的文弱书生的精神胜利法。而在暴力分子们看来,老子凭的就是拳头硬,管你有理没理,管你是博士还是人大代表,先打你个鼻青脸肿头破血流,看你还老实不老实!暴力分子事后也可能受到惩罚,比如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但人家也许要的就是先饱揍你一顿、羞辱你一通、杀你个鸡犬不留的“一时胜负”,图的就是这种房建云、刘德周、杜书贵“过把瘾就死”的快感,反正“二十年后又是一条好汉”……
面对暴力升腾的现象,面对电视镜头中的打打杀杀和铺天盖地的武校招生广告,我想该是到了清算暴力崇拜的时候了。因为只要存在着暴力崇拜,就必然会有房建云、刘德周、杜书贵式的暴力分子层出不穷;因为我们不但要追求千古之成败,更要追究关乎我们的权利、尊严与生命的一时之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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