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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人犯罪是社会恶性互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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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晚,对长沙的士司机小欣(化名)来说,是个寒冷、恐惧的夜晚。的哥小欣驾车出岳阳市区马壕时,遭遇了抢劫,手机和几百元现金被抢不说,歹徒下车时还向他的右手扎了一针,并说:“我是艾滋病人。”

艾滋病人自恃身患艾滋病犯罪,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问题,随之而来对其犯罪后的处置也是一个棘手的新课题。武汉去年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一个艾滋病嫌犯的关押点,此举大大地震摄了那些利用艾滋病四处犯罪的人,但对宣判后如何收监却面临前所未有的法律难题。所以长期以来艾滋病犯罪嫌疑人似乎就存在一种享有“法外特权”的畸形现象,从抢劫司机小欣的犯罪最后一句“我是艾滋病人”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些艾滋病罪犯已经把“艾滋病”作为了一种保护自己的手段,且这种手段不但对社会个体有极大的震慑作用,即便是到了法庭他们也视“艾滋病”为逃脱法律制裁的不二法宝,对此笔者不禁有几点疑问。

一为什么在近些年在北京、四川等地会屡屡出现艾滋病人报复犯罪现象?而在重庆甚至出现过艾滋病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蓄意咬伤办案民警,威胁执法人员安全的事件。

二在现有的艾滋病罪犯中多少是在没染上艾滋病之前就已经是犯罪前科的,而又多少是在染上艾滋病之后才走上犯罪道路的?

三艾滋病作为一种极具传染性的病毒,为什么国家在设置处理艾滋病罪犯的中无论是法律还是监管设施上要远远滞后于艾滋病罪犯的发案率与发案人数?

四在遭受到艾滋病罪犯袭击后的个人或警察他们应该向谁求助,而诸如检测、治疗的费用又应该谁来负主要责任?

笔者问的或许比较琐碎,但每一个问题都是针对艾滋病罪犯产生、处理,已经对社会应急制度的一种拷问。应该说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艾滋病人报复犯罪是一种恶性的互动的结果,据调查艾滋病患者绝大多数都属于非主观意识下的不幸受害者。但是由于我们国家在类似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上不完善,造成了相当一部分艾滋病患者得不到有效的治疗与帮助。再加上社会的不理解与歧视,就容易受害者可能就会产生报复社会的行为。

而当他们发现他们的违法行为始终游离与法律惩治力量之外时,他们就会显得肆无忌惮。原因很简单,按照《监狱法》的规定,监狱对罪犯进行体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不收监,交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而卫生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指出,患有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也不应在医院关押。艾滋病患者由法律之上获得了“法外特权”。这就要求我们的执法机关必须针对艾滋病患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的治安新动向,指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不能坐等法律的到来。而立法部门也要根据社会治安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以便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艾滋病患者的违法犯罪活动。

更为重要的如何切实保障公民如何不受到艾滋病患者的恶意伤害,而即便受到伤害后能得到及时的救助。否则在这种缺乏救助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公民的心理失衡而导致过激或者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政府应该是负责任的政府,对造成艾滋病扩散的责任者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政府和社会应尽可能地使艾滋病人受到好的照顾,给他们一定的空间,让他们回归社会。同时对于那些无意中受到艾滋病扩散者侵害公民给予医疗和精神上的救助,否则恶性互动只能造成两败俱伤,对社会、、对合法公民、对艾滋病人都是非常有害的。